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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緊急醫療工作之相關諮詢或審查
,特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桃園市政府緊急醫療救護諮
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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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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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醫療機構、團體與政
府機關代表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聘(派)之,其中專家學者之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團體或機關(構)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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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至三人,由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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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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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委託相關專家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
研究;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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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或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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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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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