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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70061275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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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分期繳納行政罰鍰作業有
    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目的業務科室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
  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有
    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確有全數繳納意願者。
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
  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四、行政罰鍰金額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分期繳納期間,應依下列標
    準為之:
    (一)五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超過五萬元之案件,二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十期繳納。
    (三)超過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特殊情形,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
    仍無法完納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分期繳納期間,但最高不得超過
    三十六個月。
    前二項分期繳納之每期應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
五、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期限繳納者,本局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
  就剩餘金額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經本局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局函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本處理原則核准分期繳納之意旨。
  (二)核准分期之期數,每一期為一個月。
  (三)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者,視為拒絕繳納,本局得廢止原核准分期
    繳納之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
  (四)其他必要記載之事項。
七、依第四點分期繳納之行政罰鍰,應於請求權時效屆滿前六個月繳納完
    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