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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接受中央補助之納入預算證明書開立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主預字第1050316367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主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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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開
立納入預算證明書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有關中央各機關要求其補助款項須納入本市總預算(追加預算)或附
屬單位預算辦理者,由本府各受補助機關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縣
(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一)格式自行開
立,並應知會各機關會計單位控管。
圖表附件:
附件一-○縣(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odt
三、前點作業完成後,請各機關影印納入預算證明書一份,逕送本府主計
處及財政局錄案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