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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智創字第113008151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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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政建設規劃與推動,廣納學者
  專家及社會賢達之建言,以促進市政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市長遴聘之:
    (一)曾任直轄市長、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熟悉市政建
        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二)曾任中央民意代表,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
    (三)曾任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熟悉市
        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四)曾任政府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滿四年。
    (五)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市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
        詢。
    (六)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主管職務,且能提供具體市政建言。
    (七)曾任或現任公益性社會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且能提供
        具體市政建言。
    (八)其他熟悉市政建設工作、對市政建設有特殊貢獻或在其專業領域
        有特殊貢獻。
三、市政顧問幕僚業務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辦理。
四、各機關得就本府相關重大建設議題,邀請相關市政顧問進行討論,提
    供專業諮詢。
五、市政顧問任期為兩年。但不得逾市長任期,並於市長任期屆滿時當然
    終止。
六、市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二)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專任有給之職務。
    (三)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六)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有違背身分、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損害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
七、市政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
八、市政顧問之任務、遴聘程序及運作方式,由本府另訂執行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