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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政建設規劃與推動,廣納學者
專家及社會賢達之建言,以促進市政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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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市長遴聘之:
(一)曾任直轄市長、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熟悉市政建
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二)曾任中央民意代表,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
(三)曾任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熟悉市
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四)曾任政府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滿四年。
(五)各學科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學者專家,對市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
詢。
(六)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主管職務,且能提供具體市政建言。
(七)曾任或現任公益性社會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且能提供
具體市政建言。
(八)其他熟悉市政建設工作、對市政建設有特殊貢獻或在其專業領域
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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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顧問幕僚業務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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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得就本府相關重大建設議題,邀請相關市政顧問進行討論,提
供專業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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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顧問任期為兩年。但不得逾市長任期,並於市長任期屆滿時當然
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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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二)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專任有給之職務。
(三)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六)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有違背身分、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損害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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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政顧問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出席情形,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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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政顧問之任務、遴聘程序及運作方式,由本府另訂執行計畫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