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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單位預算歲入、歲出分配之作業原則、程序及相關書表等事宜,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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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單位預算編造分配預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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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於法定預算發布後七日內,至行政院
主計總處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直轄市版(以下簡稱 CBA
系統)登打相關資料,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編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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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內,除專案動支經費外,其餘均由各收入、計
畫承辦單位依法定預算數額及第五點之規定,妥為規劃分配,並編製
歲入預算分配表、歲出預算分配表(其中歲出預算應就每一計畫加編
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另收支併列性質之計畫,應再填具收支
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送會計單位彙辦。
前項專案動支經費於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時,僅填列科目、專案動支
數及全年度預算數,不作預算分配,亦免編造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
合表,俟實際需要時,再專案申請動支,但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
月循序申請辦理。若有特殊情況逾期申報者,得敘明理由報奉本府核
辦。
第一項所稱專案動支經費,指符合下列原則之歲出預算:
(一)具統籌性質,須俟各機關年度進行中原列相關經費不敷時方得動
支者。
(二)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
動支者。
(三)其他經本府依實際業務或財務管理考量核定應專案動支者。
前項第三款專案動支經費於執行時,應符合衡平性原則,如有涉及桃
園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預算部分,應事先與市議會溝通協調並
取得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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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如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由市議會決議所定之附加條件或期限者,除為法律、自治法規所不許
者外,應按其條件或期限辦理情形,妥為規劃分配,在該項條件尚未
成就或期限尚未屆滿前,應暫不予執行,並儘速與市議會協商解決;
其分配預算並應列為專案動支數,俟附加條件或期限成就或屆滿時,
再專案申請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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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除前二點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編造:
(一)歲入、歲出預算應按月或按期分配,每三個月為一期,全年度分
為四期。另經常、資本門各月分配數,除有分配數之最後一個月
份外,其餘各月一律以千元為單位辦理分配預算。
(二)歲入預算,應就所管全年度預算數,考量可能收起之時間,依來
源別各級科目,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
(三)非營業特種基金應行繳庫之賸餘,其歲入分配預算之編造,其中
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於一月份分配,當年度賸餘部分,於七月份
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為原則。七月份分配解庫款,於半年度結算
時如因發生短絀或估計年度賸餘較預算減少時,得洽商本府財政
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免繳或依實際賸餘分配繳庫,並通知審計
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
(四)歲出預算,應就全年度預算數,配合計畫預定進度,編造歲出預
算分配表,並依下列規定妥為分配:
1、經常支出,除第三目外,應依實際需要按月或按期分配。
2、資本支出,除第四目外,應衡酌緩急,按計畫實施期程及付
款進度,並配合財政收支狀況,適時覈實分配。
3、員工薪津預算(不包括加班值班費、其他給與、考績獎金、
加發年終工作獎金等),除元月份分配在當月外,其餘月份
分配在各該月份之上個月。至加發年終工作獎金,應分配在
農曆春節前十五日之月份。
4、各機關預算內所列汰換公務車輛經費,不得分配於舊車使用
年限屆滿月份之前。
5、經市議會同意墊付案件之轉正,除該計畫或付款進度尚未執
行完成者,應按實際進度覈實分配外,其已執行完畢之墊付
款,應優先分配於三月份。
6、各附屬單位預算年度預算所列由市庫撥款填補短絀者,應於
該管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內,按上下半年度各半分配。但有特
殊理由需要者,得詳細敘明理由,提前分配。
(五)總預算統籌支撥科目項下所列各項經費及第二預備金,分別由本
府依各機關事實需要,統籌核定支撥。
(六)具收支併列性質之計畫,支用機關應依實際作業需要覈實分配,
並於十月至年度結束前,按月填具收支併列計畫收支累計表送財
政局及主計處備查;年終結算或計畫結束時,本表之收入與支出
相比較後,如有短收而超支者,應由支用機關辦理補繳或支出收
回。
(七)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分配準用前六款規定辦理,並以該機關單
位預算分配表之附表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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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預算未於規定期限經市議會審議完成前,其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可支用之項目,應依實際需要扣除專案動支經費後
數額,編列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逐
期(每三個月為一期)覈實分配暫列數,於各期開始前十五日送由主
管機關審核後,由該主管機關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並通知審計
機關、財政局、原編造機關及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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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總預算案完成審議後,於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各機關為應事實需要
有收納所管歲入或須辦理歲出支用時,應比照前點所定程序編送分配
預算暫列數額表,其暫列數原則應與已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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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於年度進行中,須修改歲出分配預算時,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提
出具體資料及理由,重編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
表(於表上註明第X次修改字樣),並簽報本府核准辦理;其修改表
之編送、核定及通知程序同第十點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歲出分配預
算程序,但執行期間已過之分配預算應不再調整。
另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除因追加(減)預算必須配合修改外,不
得再辦理分配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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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應編送之書表、份數及程序,依以下規
定辦理:
(一)歲入分配預算部分:
1、單位預算應編造歲入預算分配表,並加編相關人員核章之封
面後,送由主管機關審核。
2、主管預算應由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機關所送歲入預算分配表
後,彙編成主管預算-歲入預算分配表,並加編封面,併同
所屬各機關所送資料,送財政局覆核,再轉請主計處秉辦府
函核定。
3、以上書表,均應製作一式二份(正本核章、影本各一份),
正本核章並另行掃描成電子檔。
(二)歲出分配預算部分:
1、單位預算應編造歲出預算分配表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
表,並加編相關人員核章之封面後,送由主管機關審核。
2、主管預算應由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機關所送歲出預算分配表
及歲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後,彙編成主管預算-歲出預
算分配表,並加編封面,併同所屬各機關所送資料,轉請主
計處送會財政局後秉辦府函核定。
3、以上書表,均應製作一式二份(正本核章、影本各一份),
正本核章並另行掃描成電子檔。
(三)收支併列性質之計畫,應加編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隨同第
一款及第二款書表附送,並由財政局及主計處備查。
(四)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由主計處秉辦府函通知審計處
、財政局、原編造機關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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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注意事項有關書表,其中歲入預算分配表、歲出預算分配表、歲
出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應自 CBA 系
統以 PDF 檔案 A4 格式列印;其餘書表依桃園市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作業手冊附錄所附之分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辦理,並逕至主計
處入口網∕業務資訊∕法規資訊∕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