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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辦公大樓門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衛政字第104001341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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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本局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之公共安全,
  加強門禁管理、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大樓有前棟及後棟相連,後棟一至三樓為勞工育樂中心使用,四樓
  為本局會議室及辦公室。

三、後棟四樓之門禁管理由本局負責,一樓至三樓由勞工育樂中心負責,
  如逾上班時間,後棟四樓由使用單位負責門禁管制。

四、本大樓開放及門禁時間:
    (一)上班時間: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為上班開放時間
    。
    (二)下班時間:下班後六時三十分後,由秘書室排定值日人員實施門
    禁管制及保全系統設定,如有奉核加班者,由加班人員負責。
    (三)週末例假日除奉核加班或申請舉辦講習等活動經核准者外,一律
    不開放。
五、每上班日由本局秘書室人員排定值日人員,負責於下班時間檢查門禁
  並設定保全系統。
六、下班時間或週末例假日如接獲保全公司通知有異常入侵情況,應由本
  局緊急聯絡名冊人員親自至本大樓視察及排解,並視實際需要立即或
  於上班時間將處理情形陳報局長知悉。

七、本大樓全體同仁如發現有可疑、不明人士逗留,或接獲、發現疑似不
  明爆裂物,應通報警察機關及本局政風室協助處理,並視實際需要立
  即或於上班時間將處理情形陳報局長知悉。
八、遇有陳情請願事件或民眾不理性爭鬧、抗議擾亂辦公秩序之情形,應
  即通報本局政風室協助處理,並視實際需要立即或於上班時間將處理
  情形陳報局長知悉。

九、地下停車場(兼緊急避難所)管理:
    (一)本停車場以供本大樓辦公之同仁停放機車使用為原則;遇需緊急
    避難情況發生,停放之車輛應即時移出。
    (二)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由本局值日人員於上午七時四十五分上班時
    間開啟後於上午八時三十分關閉;下午五時下班時間再開啟並於
    六時三十分關閉。
    (三)地下停車場開放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進出,由服務台值班人員注
    意門禁安全。
十、其他重要空間資訊室、疫苗室、檔案室之管理,由本局業管單位(人
  員)另訂更嚴格之門禁及管理措施;平日應上鎖管制,非業管人員不
  得任意出入。
十一、本大樓錄影監視系統之影像資料由本局秘書室定期備份保存,並保
   留至少半年之影像資料。
十二、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