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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管字第1040140139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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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本市農業用地改良需求,俾
    利農民改善農耕環境,提高農作收益,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本要點所稱農業用地,係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內之農業用地。
四、農業用地改良(以下簡稱農地改良)以挖填平衡為原則,其土石不得
    外運、堆置及篩選,且不得妨害或影響原灌排水功能、農地利用及鄰
    近農業經營環境完整性。
五、申請農地改良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式八份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
  (一)農地改良申請書(附件一)。
  (二)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
        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農地改良使用計畫書。
  (四)農業用地現況照片。
  (五)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必要書件。
圖表附件:
六、前條第三款之農地改良使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現況說明:應含需改良土地之地段、地號、面積、位置、位置圖
        、使用現況及附近相關設施(道路、灌、排水溝、護坡);所附
        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二)申請農地改良原因。
    (三)挖填土方者,應說明土石方來源及土方種類、挖填土方數量、施
        工所需相關設施機具、工程概算及其他。
    (四)改良土地設施詳細施工圖。
    (五)農地改良後生產計畫(擬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
    (六)挖填土方數量計算。
    (七)預定開工及完工日期。
    (八)回填土方之管制計畫及運輸路線圖。
    (九)污染防治計畫。
七、申請客土改良者,除應檢附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外,需另檢附合法土方
    來源證明文件及土方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切結書(附件二)。
    前項土方來源以本市合法土資場或農田水利會埤塘浚渫底土為限,並
    須符合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回填土方來源如為農田水利會埤塘浚渫底土者,應由農田水利會依第
    五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並需檢附農地所有權人同
    意書及埤塘浚渫底土土壤檢驗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八、第四點或第七點應備文件不齊全或不合規定者,由本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九、本府農業局得召集本府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地政、水利
    、都市計畫、環境保護、交通等相關機關審查農地改良之申請,審查
    項目內容如審查表(附件三)。
    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農業用地違反相關法令或經本府相關機關會勘
    後,認定屬不適合改良或無改良之必要者,應予駁回。
圖表附件:
十、經核准農地改良案件,應於六個月內申請開工;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
    者,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前項申請開工應填具開工報告(附件四)向本府申請備查,並由本府
    核定竣工期限。
    竣工後應填具竣工報告(附件五)向本府申請備查,並應即恢復農業
    使用後,報請本府勘驗認定。
十一、施工期間本府得不定期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計畫施作、藉機盜濫
      採或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撤銷同意農地改良許可,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審認非屬農業行為,並移請各主管機關依土石採取法、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刑法等相關法令查處。
      前項查核如認有必要,得要求申請人另提供經本府認可之相關單位
      檢驗證明文件供查。
 
十二、農地改良案件核准時應副知相關單位、當地區公所及本府警察局所
      轄當地分局協助監督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