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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農管字第106002237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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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生活補貼本市農漁民申貸政策性農業
    專案貸款之利息,以減其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農業發展基金分年編列預算支應,全市
    利息補貼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或申領利息補貼之貸款規模達新
    臺幣十億元,即終止受理申請。
三、本要點之補貼範圍為本市農漁民申貸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二款規定之農機貸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
    民經營改善貸款、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農業
    節能減碳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應繳之利
    息。
    前項漁業經營貸款用途限於娛樂漁船建造、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
    照之漁船,含船體及附屬漁機設備,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
    文件,船殼已建造完成,並購妥主、副機等主要設備之汰建漁船;提
    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限於畜牧場(戶)畜牧污染防治、設立畜禽
    糞堆肥場、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
四、申請本要點利息之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各區農(漁)會所屬會員。
    (二)向本市各區農(漁)會信用部申貸前點規定之,並經該農(漁)
        會信用部准予核貸,完成貸款程序。
    (三)同一貸款未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外之其他機關利息補貼。
五、申請人應於農(漁)會信用部撥付貸款款項後六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  
    (一)申請書。
    (二)請領收據正本。
    (三)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四)貸款機構核發之貸款證明。
    (五)農(漁)會會員證明。
    (六)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本要點利息補貼規定如下:
    (一)補貼期限最長為二年。
    (二)按實際貸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三)同一農漁民申貸不同項目貸款得分別給予利息補貼。
七、經本府審定准予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及四月、七月、十月
    二十五日前,檢附上一季貸款本息繳納證明、領據及本府核准補貼利
    息核定函影本,向本府申請核發,逾期該季利息不予補貼。
八、申請人有不實申領、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以上或違反其他法令者,
    本府應追繳已領取之利息補貼或停止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