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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人企字第113000063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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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士
    氣,提升人事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之選拔,應本嚴正、周密、寧缺勿
    濫之原則辦理。
三、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具有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得經遴薦參
    加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一)服務人事工作五年以上,最近四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二)於選拔年度內,曾獲一次記一大功平時考核獎勵有案。
    (三)服務人事工作一年以上,最近一年年終考績列甲等,於選拔年度
        內,有具體特殊貢獻或優良事蹟。
    前項服務年資及考績,計算至遴薦前一年之十二月底為止。
四、人事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參加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
    優人事人員選拔:
    (一)最近十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最近五年內品德操守有不良紀錄。
    (五)最近一年內有遲到、早退、曠職紀錄。
    (六)最近一年內承辦業務經相關主管機關或本處評定列有重大缺失,
        致影響聲譽。
    凡經選拔表揚之績優人事人員,除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別貢獻經核定
    有案者外,三年內不得再行遴薦。
五、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遴薦之績優人事人員,以有下列事蹟之一,並有
    具體資料可資佐證者為限:
    (一)推行人事業務,績效卓著,或確有具體特殊貢獻。
    (二)致力研究發展,提出人事論著或具體革新方案,經採行或經認定
        有參考價值,並獲獎勵。
    (三)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積極創新,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足
        資表彰。
    (四)熱心服務,不辭勞怨,主動解決實際重大問題,有具體事蹟經查
        證屬實或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五)拒收饋贈、廉潔自持,經本處獎勵有案,足為表率。
    (六)遴薦前一年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七)其他在工作、品德、學識等有特殊優良事蹟,足為人事人員之楷
        模。
六、選拔程序:
    (一)績優人事人員之選拔,除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構)及各區公所人
        事主管由本處統一檢討選拔外;其餘由一級機關(構),本嚴正
        週密,寧缺勿濫原則,負責保薦,並填具「績優人事人員事蹟表
        」,連同資料證件,循行政系統,逐級保薦。但有特殊表現者,
        亦得由本處保薦。
    (二)各級人事機構,對於所屬單位之保薦案件,應切實負責查證審核
        ,慎重取捨,不得輕率轉薦,必要時本處得派員複查。
    (三)對於各一級機關(構)向本處保薦之績優人事人員,經本處企劃科
        初審,提本處考績委員會評議後,簽陳處長圈選至多五名並排序
        ,並得圈選一名候補人選。
七、選拔期間: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並配合本處人事主管會報會期辦理。
八、經核定之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其條件符合「行政院所
    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柒、績優人事人員選拔之規定者
    ,得由本處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
    。若獲選,則排除於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名單,並由候
    補人選替補;若未獲選,則併入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名
    單。
九、經核定為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者,符合公務人員激勵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給予下列獎勵:
    (一)於本處人事主管會報中公開表揚,並致贈獎狀一紙及價值新臺幣
        四千五百元之禮品一份。
    (二)當事人相關事蹟,納入當年度年終考績優先參處。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獲選為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
      應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勵應予追繳,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
      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