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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所屬機關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
下簡稱督導小組)執行督導作業,並辦理績效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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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本府考核之機關,指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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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小組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考證,並於每年第一季辦理前一年度績效之考
核。
(二)考核項目包括:
1、督導件數。
2、督導紀錄彙整之完整性。
3、督導缺失改善之審核與追蹤。
4、督導小組運作及高階長官參與情形。
5、外聘督導委員遴派情形。
6、本府工程施工查核之查核分數與扣點。
7、受施工查核缺失改善情形。
8、督導結果及回饋至制度面之推動情形。
9、其他特殊績效。
(三)本府於辦理績效考核前,應將年度考核項目之評分標準及配分等
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考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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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設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
辦理各機關督導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考核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高階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查核小組委員
聘(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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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考核作業,由查核小組辦理秘書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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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績效考核成績之評比,按本府所屬機關分組辦理,分為以下二組:
(一)A 組:
1、工務局。
2、水務局。
3、交通局。
4、教育局。
5、觀光旅遊局。
6、文化局。
7、都市發展局。
8、環境保護局。
9、捷運工程局。
10、新建工程處。
11、養護工程處。
12、航空城工程處。
13、其他經本府核准設立督導小組之機關。
(二)B 組:
各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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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績效考核成績等第及名次如下:
(一)考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
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依考核成績排序,分數相同者,則並列同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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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核小組應將績效考核成績結果,簽報本府副市長以上層級核定後,
將考核成績等第及名次函送各受考核督導小組之機關辦理相關人員獎
懲。
獎懲額度如下:
(一)考核成績優等或甲等且為前三名者,最高得記功一次,並以三人
為限。
(二)考核成績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並以三人為限。
(三)考核成績乙等者,不予獎勵。
(四)考核成績丙等者,得視事實狀況懲處,最高記申誡二次。
(五)考核成績丁等者,得視事實狀況懲處,最高記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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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於考核前,依查核小組通知期限送交前一年度工程品質督導
執行資料,若未依限送交或送交資料與實際不符情節重大並經查證屬
實者,查核小組得函文要求機關自行議處或主動簽請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