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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055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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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管理
十八、服勤處所單位主管長官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
   等方面予以考核,並於六月二十五日或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將考核資
   料送至人事室彙送消防署。
十九、服勤處所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送至人事
   室,人事室於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違反紀律狀況月報表,彙送
   消防署。
二十、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二十一、役男於住宿場所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服務工作。住宿場所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
    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留宿外人、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
    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二、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並適時予以心理諮商及輔導。
二十三、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處所主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
    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予列冊輔導,
    必要時再檢證報請消防署予以罰薪或施予輔導教育。
二十五、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
    向消防署報告,並妥為處理。消防役役男因案停役時,服勤單位
    關書面文件,陳報消防署。
二十六、督察室對役男服勤情形,應排定督導人員定期督導,並就督導發
    現之優點、缺點按月函發督導通報。

二十七、役男無故不到職、不服勤或違抗長官之勤務命令者,由服勤處所
    提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