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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因公涉訟輔助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11494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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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因公涉訟輔助程序有所依
  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涉訟公務人員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因公涉訟輔助,權責單位為涉訟業務科室中心,各科室中心辦理事項
  如下:
  (一)涉訟業務科室中心認定涉訟公務人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
  (二)人事室審查是否符合因公涉訟輔助要件。
  (三)秘書室延聘律師。
  (四)會計室核銷經費。
三、因公涉訟輔助,以涉訟業務科室中心為窗口,循序協調聯繫人事室、
  秘書室及會計室。如為刑事案件,應於人事室之後聯繫政風室、秘書
  室及會計室。
四、因公涉訟輔助,內勤人員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簽辦。外勤人員應以
  陳報單為之。但因拘提或逮捕而不及以書面辦理時,得先行以口頭協
  調聯繫,於拘提或逮捕結束後立即補行書面程序。
五、陳報單,分文予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依第三點原則會辦有關單位。
六、陳報單應於開庭前六個工作日送達局本部。但涉訟公務人員為民事原
  告或參加人者,不在此限。
七、拘提或逮捕涉訟公務人員時,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主動立即以口頭
  循序協調聯繫人事室、秘書室及會計室,並依第四點但書之規定補行
  書面程序。

八、涉訟公務人員為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主
  任或科長時,權責單位為人事室,第二點至第四點及第七點由涉訟業
  務科室中心辦理事務,改由人事室辦理。
九、律師費應由涉訟業務科室中心之業務費支應。
十、自行延聘律師而申請律師費時,應向涉訟業務科室中心提出申請。
十一、人事室應向本局全體公務人員宣導因公涉訟輔助意義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