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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12436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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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倡導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
  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參照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
  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文康活動由各大隊及局本部(以下簡稱各單位)自行籌辦為原則
  ,並得二個以上單位合辦。
三、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一)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二)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
    休閒等活動。
四、文康活動以現職員工參加為原則。但得視活動性質邀請退休員工參加
  或眷屬自費參加。
五、文康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休閒及例假日為原則;在不影響機關業務
  正常運作下,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之文康活動,
  參加人員除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外,均不得以公假登記
  。
六、各單位應事先擬妥文康活動計畫,將時間、地點、行程、交通工具、
  參加活動人員名單,循行政程序會簽人事室、秘書室、會計室及相關
  科室,簽奉局長核可後,始得舉辦。
七、各單位文康活動之辦理,所需經費應本撙節開支原則,在年度編列之
  員工文康活動費項下列支,不足之經費,應由參與之員工共同攤支,
  員工眷屬自費參加。
八、申請補助經費,應於舉行活動後,由承辦單位依行政程序檢據核銷。
九、各單位辦理文康活動,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理之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先採取
    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
    、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
    與。
   (二)辦理戶外性質之活動,須租借交通工具時,應簽訂安全契約及辦
    理參加人員平安保險。
   (三)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局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各
    級學校場地或其他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