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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一二○新屋亞洲保齡球
館殉職消防同仁事件民間捐款,特設本府○一二○消防英雄慰助金專
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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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監督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本府應設置本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專戶經費保管之稽核。
(二)本專戶經費管理及收支之審議。
(三)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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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及其孳息。
(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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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戶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殉職消防同仁慰助金。
(二)殉職消防同仁子女教育費用。
(三)購買捐贈人指定之救災裝備器材。
(四)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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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
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消防局所屬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永安分隊、新屋分隊
、觀音分隊及草漯分隊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律師代表一人。
(四)殉職消防同仁家屬代表二人至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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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任期為六個月,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
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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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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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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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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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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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消防局秘書室辦理
。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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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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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專戶應於公庫銀行開立專戶存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
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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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專戶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定期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公開
上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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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專戶經費均分配完畢時,應結清本專戶,並解散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