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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一二○新屋亞洲保齡球館殉職消防同仁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4008229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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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一二○新屋亞洲保齡球
  館殉職消防同仁事件民間捐款,特設本府○一二○消防英雄慰助金專
  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為監督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本府應設置本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專戶經費保管之稽核。
  (二)本專戶經費管理及收支之審議。
  (三)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及其孳息。
    (二)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應專款專用,其運用範圍如下:
    (一)殉職消防同仁慰助金。
    (二)殉職消防同仁子女教育費用。
    (三)購買捐贈人指定之救災裝備器材。
    (四)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經費。
五、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
  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消防局所屬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永安分隊、新屋分隊
    、觀音分隊及草漯分隊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律師代表一人。
    (四)殉職消防同仁家屬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本會委員任期為六個月,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
  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意見。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會務;本會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消防局秘書室辦理
   。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辦
   理。
十三、本專戶應於公庫銀行開立專戶存管,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
   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專戶之收支均應提本會審議,並定期將收支情形及積存數額公開
   上網公告。
十五、本專戶經費均分配完畢時,應結清本專戶,並解散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