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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出納檢核工作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09710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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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小組成員
  (一)本局為加強出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應實施出納管理工作檢核
    。
  (二)秘書室主任應負出納管理工作檢核之責任,並應適時對局長提出
    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三)本局檢核小組成員由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參加
    ,並由秘書室主任為召集人。
二、依據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三、檢核程序
  (一)定期查核
    1、每年12月初由秘書室(出納)列印當年度1 月至11月檢查項目
     表,由召集人分配檢核工作項目。
    2、每年12月底前檢核人員將檢查結果表及建議事項,送交至秘書
     室(出納)彙整陳報局長。
  (二)、不定期查核:每年至少應辦理不定期查核1 次。
四、檢核要項依據出納管理手冊五十五辦理。
五、檢核結果處理及獎懲
  (一)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報告局長。
  (二)出納管理工作檢核結果,得分別予以獎懲。
六、本要點奉  局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