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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公廳舍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12516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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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機關安全及預防犯罪之必
  要,健全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如下:
  (一)本局行政大樓為秘書室。
  (二)各大隊、分隊辦公廳舍為各大隊、分隊指派之專責管理人員。
三、監視錄影設備設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視錄影設備應設置於辦公廳舍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其他有維護
    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必要之區域,且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
    (二)其他科室單位設置監視錄影設備,除法規明文規定許可外,不得
    為之。
四、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公務上使
    用應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
    務。
    (三)監視錄影設備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
    保存至少二十日以上。
    (四)遇有特殊情形,影音資料有另外保存之必要者,應複製二份由管
    理單位及政風室分別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應即刻予以銷毀
    。
五、調閱複製監視錄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局內部單位調閱或複製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填
    具調閱監視錄影資料申請表,向管理單位申請,知會政風室,並
    經首長核可後方得為之。
    (二)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以公文申請調閱或
    複製者,免填具申請表,統一由管理單位簽辦,並依前項規定辦
    理。
    (三)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應由管理單位指定日期處所,並派員陪同
    為之。
六、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設備,以確保設備之正
    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完成後,應於適當位置公告。
    (三)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