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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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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回饋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發放回饋金:回饋範圍為距掩埋場中心點(WGS84座標:24.9869
89,121.234297)半徑一千二百公尺內區域及本市清潔車輛主要
進出掩埋場道路沿線。
(二)發放環境蟲害防治物品:回饋範圍包含永福里、忠福里、水尾里
、內定里及內厝里,由各里里長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提送使用計畫
書,經核定後由本局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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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向本局請領回饋金:
(一)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七日前設籍回饋範圍內且發放年度仍在籍
者;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八日起新分戶者,併入原戶籍人數計
算。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八日起設籍回饋範圍內一年以上且發放年
度仍在籍者,以六十戶為上限。
符合前項資格者,其一年內入籍之配偶或子女不受前項之限制,得直
接計入回饋戶人數;另新遷入者(戶長之三等親為限),設籍滿一年
後得計入回饋戶人數;發放年度仍在籍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
六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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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放年度之回饋金於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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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饋金發放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一級回饋區:距掩埋場中心點六百公尺內區域,每戶每年發放回
饋金基準為新臺幣七千八百七十二元(戶內人數以四人為基準,
每增減一人,各增減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另本級區內本市清潔
車輛主要進出掩埋場道路沿線住戶,每戶每年並發放回饋金新臺
幣六千元。
(二)二級回饋區:距掩埋場中心點逾六百公尺至一千二百公尺內區域
,每戶每年發放回饋金基準為新臺幣四千六百五十元(戶內人數
以五人為基準,每增減一人,各增減新臺幣三百七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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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次請領回饋金者,應於本局發放當期回饋金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切結書。
(二)申請書。
(三)其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本局應駁回其申請。後續倘有帳戶變更情形,應於本局發放當期回饋
金前檢具文件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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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回饋;已領取者,應追繳其溢領金額
,並依法究辦:
(一)拒絕提供、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回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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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局核定之使用計畫未於指定年度內執行或有賸餘者,依本局預算
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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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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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執行期間,應至掩埋場停止使用止。但執行期間如遇抗議或
陳情等事件致影響掩埋場之營運,應暫緩所有回饋之執行,俟恢復營
運後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