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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調解勞資爭議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111004631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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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受委託調解勞資爭議之民間團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當年度委託調解勞資爭議案件之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本府為辦理本要點之考核,得組成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召集
    人一人,由本府勞動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勞動局勞資關
    係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聘任專家學者三人擔任。前項委員均
    為無給職。
四、考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實地考核民間團體,並以前一年度委託調解之案
  件,就民間團體之會議場所及環境、會務健全性及管理、調解專業性
  及其他等項目考核。
  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表。 
圖表附件:
五、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六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佳,八
  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六分者為良好,未達八十分者為不合格。
六、本府分案時依據前一年度考核評定結果分派案件,考核列優等、佳及
  良好之民間團體,案件分配比例為七比五比四。
    經考核列為不合格者,二年內本府不再委託其辦理勞資爭議之調解。
    考核結果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公告。
七、本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