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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
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
區,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
機制,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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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局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員工(含正式職員、技工
、工友、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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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申請赴大陸地區,應七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
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
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如有急
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本局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當
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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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適當預
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完整、相關文件有無不明確或疑義。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
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
區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申請人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
陸時機不適當者。
(七)申請人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十)申請人赴大陸地區以參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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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本局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範圍,並由人事室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人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人事室應告知當事人,並提醒
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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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事室受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就本規範審理,並會簽政風室及
相關單位意見,陳局長核定。另簡任11職等以上及政務人員仍依相關
規定報市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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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員工赴大陸地區遇有急難時,應先維護個人自身安全,並儘速聯繫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本局協處。人事室須建立赴陸人員遭遇急難
、事故之聯繫管道,依當事人遭遇問題態樣,得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助,並副知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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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返臺後,應於1 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映表(如附表二)。加
會政風室後送人事室陳核,併申請表存查。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
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本局反應。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於返臺後
1 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局得視情形報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並副知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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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如有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洩
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本局應即處理,並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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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規範依公務員赴陸交流情狀隨時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