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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地籍字第105002966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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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為統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方式,
    並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規費,係指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五條、第
    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
    本費、閱覽費、土地界標供應費與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之土地
    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三、申請退還地政規費,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與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及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
    定第十四點、第十七點規定外,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退還地政規費者,應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或原申請案
    之代理人。
五、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附件一)、通知退費公文正本、准予撤回
        或駁回通知書正本。
    (二)地政規費收據正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代理,應檢具委託書辦理。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不
    在此限。
六、審查或測量人員核算地政規費發現溢繳時,應於登記、複丈或測量申
    請書規費欄簽註溢繳金額,並填具「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附件
    二),經業務主管核定後,通知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所載繳款人或原申
    請案之代理人,於領件時攜帶地政規費收據正本辦理,並請其於申請
    退還地政規費時,在「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第二聯」領款人欄簽章
    。
七、受理退費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無誤後
        移送主管業務課長核定。
    (二)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未能檢附原地政規費收據正本時,應調閱相關
        資料審核,避免重複退費。
    (三)地政規費退還申請書、通知退費公文正本、准予撤回或駁回通知
        書及地政規費收據應建立專卷,並列管五年。
八、申請退還部分規費者,承辦人員應於收據正本加註「已退還登記費(
    或複丈費、測量費、界標費)○○元、書狀費○○元,實收○○元」
    影印附案後,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九、登記罰鍰依法應退還者,申請人資格及作業程序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