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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號1120143513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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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鼓勵工會團體辦理勞工教育及育樂活動
  ,加強工會勞工權益法令知能,增進勞工專業技能及促進身心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立案之市級總工會、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
  業工會及經本市或勞動部登記立案,其會址設於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
  會之工會聯合組織。
三、辦理勞工教育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以講習或研習會之方式為之。
    (二)每場安排三節以上課程,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
        為二節課程。另市級總工會辦理課程其中一節作為本府市政宣導
        使用,但有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後則免。
    (三)課程內容以附表一之講題為主,得含政令宣導,授課講師須具課
        程相關專業領域、專科以上學歷或現(曾)任各級工會秘書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或秘書三年以上經歷。
    (四)辦理地點以本市境內為原則。
    (五)參加對象應為申請補助者所屬會員。
    (六)辧理時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市級總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為提倡勞工正當活動,紓解勞工工作壓力
    舉辦符合前項第六款之育樂活動,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圖表附件:
四、申請補助者應於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三十日前,檢附計畫書向本
    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之日期、課程、時數、教
    材、預定參加人數及經費概算。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
    ,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五、補助勞工教育之基準及場次限制如下:
    (一)補助基準依附表二規定,並依實際支出核實補助。但不得超過下
        列金額:
         1、工會聯合組織、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六萬五千元。屬職能提升相關課程,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七萬元。
         2、企業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依附表三規定。
         3、市級總工會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每年補助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之最高
        場次,依其最近一季申報之會員動態人數計算,未滿一千人者補
        助二場次;一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補助三場次;三千人以上者
        補助四場次。
    (三)市級總工會每年補助場次不受限制。但於本市境外辦理者,每年
        以補助二場為限。
六、補助育樂活動之基準如下:
    (一)補助基準依附表四規定。但工會聯合組織,每場次最高補助金額
        及場次限制依附表五規定。
    (二)支出項目非屬附表四所列項目者,由工會檢具該申請項目至少三
        家廠商訪價單或相關計價規定,本府並保有准駁之權。
    (三)辦理類型依附表六規定。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
    回補助款:
    (一)工會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
        。
    (二)工會理事長、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逾三個月未辦理改選。
    (三)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
        務性或會員大會活動與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補助宗旨不符。
    (四)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補助。
    (五)申請年度起算三年內有勞健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
    (六)未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列明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
    (七)計畫書未經本府審核通過即辦理活動。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八、獲准補助之各單位應於辦理勞工教育或育樂活動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
  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申請撥款:
  (一)支出憑證。
  (二)成果照片及出席人員簽到簿影本。
  (三)育樂活動採事前報名預估參加人數者,應另提供報名表及參加券
    或點券等簽收清冊。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機關申請補助者,除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者未依所報計畫執行、提出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等情事者,除撤銷補助外,並得依違規情
    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獲准補助者於活動辦理前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
    於原計畫舉行三個工作日前報請本府核准,未經本府核准,擅自
    變更計畫者,撤銷原補助核定。
  (三)受補助者應將補助費列入政府補助費項目內,其支出應作成決算
    ,並應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查。
  (四)受補助之各單位辦理採購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五)本府勞動局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者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受補
    助者需接受本市工會會務輔導評量或訪視。
十、情況特殊報經本府核准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要點限制。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自本府勞動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當年度預算
   用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