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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市級總工會會務推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字第112013545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勞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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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設立之市級總工會順
  利推展會務,以規劃及推動各項勞工福利方案,增進勞工權益,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桃園市總工會、桃園市職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
    工會及本市登記立案之工會聯合組織。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如下:
  按各市級總工會最近一季申報之會員動態人除以補助對象總會員人數
  乘上預算金額為各工會補助上限,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四、申請補助工會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備函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
  請。
    (一)年度計畫書(含經費概算表)。
    (二)當年度或最近一次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會員大會手冊、會員名
    冊、當年度業務計畫(含預算)、上年度決算及當年度理監事會
    議記錄。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經費概算表中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獲准補助之工會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備函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局申請撥款:
    (一)領據。
    (二)同意補助核定函。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各項支出原始憑證。
    (五)執行成果表。
    (六)經費決算表及原經費概算表之實支數對照表。
    (七)租賃契約。
六、本局將不定期派員訪視、督導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
  並追回補助款項,且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會所所在地與申請補助之費用發生地點不符者。
    (二)申請補助費用非會務運作支出或為私人使用者。
  (三)開具之憑證金額浮報或虛偽。
  (四)違反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五)未依第四點規定列明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八、本要點自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當年度經費用罊後不再補助。
九、情況特殊報經本府核准專案補助者,得不受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