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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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法制作業有所依循,以提
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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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法制作業,除行政程序法、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行政機關
法制作業實務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參照地方立法範
例與法制工作手冊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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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制作業: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
延長、恢復適用,立法計畫、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之擬定、執行
,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公布、發布、下達、轉頒、蒐集、統計等事
項。
(二)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實質意義法規命令。
(三)法令: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
(四)法案:尚未公布、發布、下達之法令案件。
(五)主管業務單位: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
用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本局業務科室中心。
(六)立法計畫:為配合專案業務,就其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制定、
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作業時程。
(七)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對本局自訂法規及行政規則,擬定制
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年度整理計畫
。
(八)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為完成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所進行之
程序。
(九)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本局所擬定之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
畫,循法制作業相關規定完成立法程序,進行列管。
(十)法規及行政規則維護:隨時檢視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有無須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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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法制作業,事務分配如下:
(一)除實質意義法規命令外,法規之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
、延長、恢復適用,於局長同意公告草案或提出於桃園市政府法
規會(以下簡稱本府法規會)審查前,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
會法制人員;於局長同意提出於法規會審查後,由法制人員辦理
,簽會主管業務單位。
(二)實質意義法規命令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
(三)以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或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名義
所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行政規則,於本
府核定前,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於本府核定後
,由法制人員辦理,簽會主管業務單位。
(四)以本局名義所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行政
規則,於局長核定前,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於
局長核定後,由法制人員辦理。
(五)立法計畫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
(六)行政規則之發布、下達及法令轉頒等法令效力事宜,由法制人員
辦理。
(七)法令之蒐集、統計、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
管制等法令行政事宜,由法制人員辦理。
(八)法制人員辦理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時,如發現應制定、訂定、修
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法令時,應簽會主管業務單位
,經局長核定後,移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本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四款辦理。
(九)公告法令草案,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法制人員,移由法制人員辦
理。
(十)依本局主管之自治法規所為之公告,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法制人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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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法制人員時,應將法制人員列為最後會辦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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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業務單位依第四點第一款將法案移由法制人員辦理前,應負責整
合完成有關局處及有關單位之意見。如移由法制人員辦理後發現有未
整合完成之意見,應移回主管業務單位辦理,俟意見整合完成,再移
由法制人員依第四點第一款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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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規之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於本府法
規會、本府市政會議及本市議會審查(議)時,主管業務單位應指派對
業務及法案內容熟稔,並經充分授權之人與會及提供完整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