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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3306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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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法制作業有所依循,以提
  升依法行政之品質,增進行政效能,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法制作業,除行政程序法、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行政機關
  法制作業實務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並參照地方立法範
  例與法制工作手冊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制作業: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
    延長、恢復適用,立法計畫、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之擬定、執行
    ,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公布、發布、下達、轉頒、蒐集、統計等事
    項。
  (二)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實質意義法規命令。
  (三)法令: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
  (四)法案:尚未公布、發布、下達之法令案件。
  (五)主管業務單位: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
    用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本局業務科室中心。
  (六)立法計畫:為配合專案業務,就其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制定、
    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作業時程。
  (七)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對本局自訂法規及行政規則,擬定制
    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年度整理計畫
    。
  (八)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為完成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所進行之
    程序。
  (九)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本局所擬定之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
    畫,循法制作業相關規定完成立法程序,進行列管。
  (十)法規及行政規則維護:隨時檢視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有無須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
四、本局法制作業,事務分配如下:
  (一)除實質意義法規命令外,法規之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
    、延長、恢復適用,於局長同意公告草案或提出於桃園市政府法
    規會(以下簡稱本府法規會)審查前,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
    會法制人員;於局長同意提出於法規會審查後,由法制人員辦理
    ,簽會主管業務單位。
  (二)實質意義法規命令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
  (三)以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或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名義
    所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行政規則,於本
    府核定前,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於本府核定後
    ,由法制人員辦理,簽會主管業務單位。
  (四)以本局名義所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行政
    規則,於局長核定前,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於
    局長核定後,由法制人員辦理。
  (五)立法計畫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簽會法制人員。
  (六)行政規則之發布、下達及法令轉頒等法令效力事宜,由法制人員
    辦理。
  (七)法令之蒐集、統計、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
    管制等法令行政事宜,由法制人員辦理。
  (八)法制人員辦理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時,如發現應制定、訂定、修
    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法令時,應簽會主管業務單位
    ,經局長核定後,移由主管業務單位依本點第一款、第三款至第
    四款辦理。
  (九)公告法令草案,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法制人員,移由法制人員辦
    理。
  (十)依本局主管之自治法規所為之公告,由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法制人
    員。
五、主管業務單位簽會法制人員時,應將法制人員列為最後會辦人員。
六、主管業務單位依第四點第一款將法案移由法制人員辦理前,應負責整
  合完成有關局處及有關單位之意見。如移由法制人員辦理後發現有未
  整合完成之意見,應移回主管業務單位辦理,俟意見整合完成,再移
  由法制人員依第四點第一款辦理。
七、法規之制定、訂定、修正、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於本府法
  規會、本府市政會議及本市議會審查(議)時,主管業務單位應指派對
  業務及法案內容熟稔,並經充分授權之人與會及提供完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