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法規草案之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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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規制定、訂定案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載明法規名稱草案。
(二)總說明:標題名稱為法規名稱草案總說明,於序言中說明必須制
定、訂定之理由,必要時應包括所用名稱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
明其制定、訂定之要點,同時說明執行所需人員及經費之預估。
(三)逐條說明:標題名稱為法規名稱草案,表列每一條文及其立法意
旨,逐條依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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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規修正案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法規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修正條文
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為全案修正,標題書明法規名稱修正
草案;修正條文在四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為部
分條文修正,標題書明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
在三條以下者,為少數條文修正,書明法規名稱第○條、第○
條、第○條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於序言中彙總說明法規制定、訂定或修正之沿革、必
須修正之理由或法規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要點
。其標題名稱如法規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名稱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總說明、法規名稱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同時說明
執行所需員額及經費之預估。
(三)條文對照表:條文對照表之標題名稱如法規名稱修正草案條文
對照表、法規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規名稱第
○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表列修正名稱、現行名稱、修正條
文、現行條文及其修正意旨,逐條依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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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照表不得令人無法得知草案由來,亦不得
使用明定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