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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3306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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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行政規則草案之格式
十三、行政規則以逐點方式規定者,適用本要點第十四點至第十七點之規
   定。
十四、行政規則訂定案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載明行政規則名稱草案。行政規則之名稱應避免與法規
     名稱相同。
   (二)逐點說明:標題名稱為行政規則名稱草案,表列每一點及其規
     定意旨,逐點依式說明。
   (三)行政規則本得隨時修正,無須規定如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
     。
十五、行政規則修正案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行政規則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修正
     各點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為全案修正,標題書明行政規則
     名稱修正草案;修正各點在四條以上,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
     者,為部分規定修正,標題書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
     案;修正各點在三點以下者,為少數規定修正,書明行政規則
     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二)對照表:對照表之標題名稱如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對
     照表、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
     修正草案對照表。表列修正名稱、現行名稱、修正規定、現行
     規定及其修正意旨,逐點依式說明。
十六、行政規則之規定以第○點稱之,不使用第○條、條文等字詞。
十七、行政規則之草擬及格式,除總說明、法規及性別影響評估外,於本
   要點所無規定者,準用法規之草擬及格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