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行政規則草案之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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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規則以逐點方式規定者,適用本要點第十四點至第十七點之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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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規則訂定案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載明行政規則名稱草案。行政規則之名稱應避免與法規
名稱相同。
(二)逐點說明:標題名稱為行政規則名稱草案,表列每一點及其規
定意旨,逐點依式說明。
(三)行政規則本得隨時修正,無須規定如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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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規則修正案之格式如下:
(一)標題:行政規則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修正
各點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為全案修正,標題書明行政規則
名稱修正草案;修正各點在四條以上,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
者,為部分規定修正,標題書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
案;修正各點在三點以下者,為少數規定修正,書明行政規則
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二)對照表:對照表之標題名稱如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對
照表、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
修正草案對照表。表列修正名稱、現行名稱、修正規定、現行
規定及其修正意旨,逐點依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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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規則之規定以第○點稱之,不使用第○條、條文等字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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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規則之草擬及格式,除總說明、法規及性別影響評估外,於本
要點所無規定者,準用法規之草擬及格式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