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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3306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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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規則之分行或發布
十八、發布令不列受文者,應刊登本府公報。如須通知有關機關或人員,
   應具備分行函
十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其訂定、修
   正、延長、恢復適用,以函分行有關機關或單位,不採發布方式,
   亦無須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或○○核定後施行(實施),並避免使用頒
   行、發布等詞語;不再適用時,應以函停止適用;其訂定、修正、
   廢止、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生效日期,均應於分行函中敘明。
二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其訂定、修
   正、延長、恢復適用,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本府公報以令發布
   之;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停止;其訂定、修正、廢止、
   停止、延長、恢復適用之生效日期,均應於令中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