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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3306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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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
二十七、本局應每年檢討主管法規及行政規則有無違反中央法規、行政法
        一般法律原則、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相關規定,
        並以有助於本局推動落實人權保障、兒童保障、性別主流化、法
        規鬆綁者為限,擬定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
二十八、本局所主管之法規、行政規則有違反中央法規、行政法一般法律
        原則、地方制度法、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關規定時,應通知及
        督促各業務主管單位制(訂)定自治法規、提升法律位階或進行
        修法工作。
二十九、擬定法規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
    (一)與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牴觸。
    (二)規定事項可以行政規則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舊法規
      無保留必要。
    (三)母法業經廢止或變更,子法失其依據,無保留必要。
    (四)就母法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子法無保留必要。
    (五)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十、擬定法規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合併:
   (一)就同一事項有數種法規。
   (二)就性質相同或類似之事項制(訂)定之數種法規,可以歸併成
     一個法規。
   (三)可以通則性之法規替代,無分別制(訂)定數種法規之必要。
   (四)其他情形數種法規可予合併。
三十一、擬定法規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部分規定與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牴觸。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增、刪、修正之必要。
    (三)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
    (四)數種法規相牴觸。
    (五)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
三十二、擬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或停止
    適用:
    (一)規定事項與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
      委辦規則牴觸。
    (二)自治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
    (三)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
    (四)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十三、擬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部分規定與憲法、法律或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
      委辦規則牴觸。
    (二)依據之法規已廢止或修正。
    (三)與其他行政規則相互牴觸。
    (五)其他情形有必要修正。
三十四、擬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發現對人民發生具有外部性、普遍性及
    強制性效力之行政規則,依其性質應訂為自治法規者,應改訂為
    自治法規。
三十五、法制人員擬定年度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後,發現應整理之自
    治法規或委辦規則有涉及重大政策決定,應通知主管業務單位,
    由主管業務單位先行向市長提出報告,並經市長裁決後,主管業
    務單位方得簽會法制人員,繼續進行法規整理計畫。
三十六、法制人員擬定年度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時,應審慎檢討評估
    ,以避免事後要求撤銷列管之情形發生;經核定列管之法規及行
    政規則如有撤銷列管之必要時,須報經局長同意。若有前點情形
    應經市長裁決者,應依該程序辦理後,始得報局長撤銷列管。
三十七、本局年度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應包括上年度整理計畫未完
    成整理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如擬繼續整理者,
    應優先列入下年度整理項目;如確實無法完成且不擬繼續整理者
    ,應列入未完成整理法規及行政規則目錄,並將確實無法完成整
    理之原因詳述之。
三十八、本局應指定法制人員負責整理法規,其應確實與本府法務局及主
    管業務單位密切配合,並負責掌握本局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動態
    及進度,避免列報不實影響管制。本局應繕造法規及行政規則整
    理專責人員名冊(如附表一)併同年度計畫送局長,嗣後如有異
    動,應即更新名冊。
三十九、未列入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之法規及行政規則,亦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