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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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依下列程序進行列管:
(一)法規管制:本局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法規整理計畫
進度目錄(如附表二、三、四),經局長核定後,由法制人員
進行列管。
(二)行政規則管制:本局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行政規則
整理計畫進度目錄(如附表五、六、七),經局長核定後,由
法制人員進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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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成果,依下列程序辦理彙整作業:
(一)法規整理計畫執行成果:本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
具上年度法規整理計畫執行成果目錄(如附表八)及未完成
整理目錄(如附表九)。
(二)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成果:本局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填具上年度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成果目錄(如附表十)
及未完成整理目錄(如附表十一)。
整理未列入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之法規及行政規則,亦應納
入執行成果。
法制人員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局長提出本局上年度法規
及行政規則整理計畫執行狀況報告,分析檢討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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