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法規及行政規則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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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主管業務單位應隨時檢視法規清單,以維護法規及行政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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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法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
(一)完全不合時代要求,不便民或阻礙革新。
(二)已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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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法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有增、刪、修正之必要。
(二)規定事項已不合時宜、妨礙社會進步、妨害公共安全或不切
合民眾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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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或停止適用:
(一)已執行完畢。
(二)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不再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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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
(二)手續過繁有礙便民措施或阻礙工作簡化之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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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本局任何人得隨時向主管業務單位或法制人員反應有何法規或行
政規則須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