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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3306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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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法規及行政規則維護
四十二、主管業務單位應隨時檢視法規清單,以維護法規及行政規則。
四十三、法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
    (一)完全不合時代要求,不便民或阻礙革新。
    (二)已不適用。
四十四、法規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有增、刪、修正之必要。
    (二)規定事項已不合時宜、妨礙社會進步、妨害公共安全或不切
      合民眾需要。
四十五、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或停止適用:
    (一)已執行完畢。
    (二)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不再執行。
四十六、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
    (一)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
    (二)手續過繁有礙便民措施或阻礙工作簡化之推行。
四十七、本局任何人得隨時向主管業務單位或法制人員反應有何法規或行
    政規則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