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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33062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odt
附表七.odt
附表九.odt
附表二.odt
附表八.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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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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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拾、法令研釋
四十八、本局適用法令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條文、規定及疑點研析各種
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
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條文、規定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四十九、法規之解釋令(函)於擬釋時,應有法制人員參與。
拾壹、附則
五十、本局辦理法制作業績效優良或不良者,由法制人員專案簽報奬勵或
懲處。
五十一、本要點生效時,辦理中尚未結案之法制作業,亦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