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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勤業務督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100010456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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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工作士氣,維護工作紀律
  ,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業務執行,發揮督察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如下:
  (一)各級主官(管)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實施逐級督導。
  (二)各級督導人員應善盡激勵、指導及考核之職責。
  (三)了解基層同仁意見與需求,即時協助、反應解決。

三、督(慰)勤督導由局長及簡任級以上人員採不定時督導方式執行,以
  慰勞基層人員辛勞為主。

四、聯合督導由各科、室、中心指派適任者擔任督導人員,由督察室統一
  規劃督導區域、日期及時段。督導人員依據規劃內容及項目督導外勤
  各單位勤務及相關業務執行情形。

五、督察室督導採不定時機動督導,以缺失案件之查處、情資與反映事項
  之蒐集及重點督導單位之督導為主。

六、轄區督導由各大隊自行規劃,除確實掌控所屬單位、人員各項勤務紀
    律及風紀狀況外,發現任何異狀或違規(紀)情事,應即時陳報。督
  導次數如下:
    (一)大隊長採機動督勤,以即時管理並主動關懷為主,不受督導次數
        之限制。
    (二)副大隊長及組長每人每月至少督導所轄每分隊(巴陵分隊除外)
    二次,其中含夜勤或深夜勤至少一次。
  (三)巴陵分隊所屬大隊每月至少督導該分隊一次。
七、專案督導由主辦科、室、中心邀有關單位共同配合。
八、第三點至前點督導報告(通報)得為如下處理:
  (一)局長及簡任級以上人員得視需要將督導情形口頭指示相關單位處
    理。
  (二)大隊長如發現重大優(缺)點應循主官系統主動報告,得免填寫
    督導報告表。
  (三)聯合督導人員於督勤後次日將督導報告送交督察室彙辦。
  (四)各級督導人員倘發現重大優、缺點,應立即將督導報告表陳報督
    察室辦理。
  (五)督察室將督導所見優、缺點及意見處理彙編成重要紀錄,遇有重
    大優、缺點除立即函發各相關單位,另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六)督導所見之優點應適時予以獎勵、表揚;缺點列入管制,實施複
    查。
  (七)服勤人員之優缺點,依本局勤業務督導優劣事蹟註記基準(如附
    件)辦理。優劣事蹟互相抵銷後,每半年優蹟達六次者,嘉獎一
    次;每半年劣蹟達六次者,申誡一次。每半年嘉獎最多以四次為
    限。
圖表附件:
九、執行勤業務督導時,應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簽出,外勤單位在原單位
  簽出,至受督勤單位時應即簽入。

十、督導人員依規劃之日期、時段、項目實施督導;變更時應填寫變更表
  ,送交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備查。

十一、機動督導人員除發現重大優、缺點外,得免填寫督導報告。
十二、發現貪瀆、洩密及重大風紀案件時,專案移請政風室辦理。
十三、督導人員依實際督勤時數核發超勤加班費。
十四、督導會報由副局長、簡任人員擔任正、副召集人,由督察室負責幕
      僚業務,遇有特殊(重大)勤業務督導案件或臨時交辦時,得召集
      各科、室、中心、大隊督導人員開會。
十五、督導人員敘獎如下:
   (一)每半年辦理獎懲一次;辦理勤業務督導規劃與管理考核有功人
     員,每半年併案辦理獎勵。
   (二)於督導時,主動發現重大事蹟有利本局除弊興利,經查屬實者
     ,專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