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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職場禮節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4494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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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尊重性別平等並促進友善的職
  場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職場禮節,應依本注意事項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依事務管理
  及宿舍管理手冊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本局全體人員、替代役及於本局實習或協助執
  行任務住宿於本局之人員。

四、性別互動禮節如下:
  (一)於各種場合,皆不得藉機或蓄意碰觸對方身體。
  (二)言語、動作上宜展現沉穩,不得有輕浮、曖昧或戲謔等不當情形
    發生。
  (三)相處互動時,宜於公共場所進行,應避免於寢室等隱密空間獨處
    。
  (四)性別之間保持正當友誼,行為舉止須恪守分際。
  (五)如有意見衝突,應彼此協調或尋求調解,不得以任何具攻擊性之
    言行傷害彼此;亦不可於協調或調解過程中,破壞公共秩序。

五、廳舍生活規定如下:
  (一) 嚴禁於廳舍飲酒及非吸煙區吸煙。
  (二)非因公務或經報准不得進入異性寢室。
  (三)使用各式聲光設備不可妨害他人。
  (四)行動電話於午休、夜寢時間應改為靜音或震動狀態,若有使用之
    必要,應至室外。
  (五)備勤室不准留置外客。
  (六)二十二時前本局人員一律穿著規定之服勤衣褲鞋;非本局人員進
    駐本局期間,二十二時前不得穿著短褲、拖鞋於一樓空間或會議
    場所活動。
  (七)於廳舍公共空間活動,任何時間皆嚴禁打赤膊及僅著內褲走動。

六、違反前點規定者,單位主管應予以輔導、訓誡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