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訂定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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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各科室中心訂定契約時,應注意遵循合法、公平、完整、明確
性及誠實信用之原則。
第一次訂立且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或其他影響
本局權益重大者,應簽會法制人員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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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訂定採購契約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契約範本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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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訂定私法契約時,如法令有強行規定或契約約定必須公證時,得約
定不履行契約時,逕付強制執行,並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
務所辦理公證,另註明公證費用及印花稅由何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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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表明契約之名稱為行政契約。並以行政法院或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不可約定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
亦不可於契約中出現公證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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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訂定行政契約時,應約定行政契約之相對人如不依約履行時,同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
逕為執行,該行政契約並經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
項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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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契約期滿需要續約時,應於契約期滿前,辦妥續約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