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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會議保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49003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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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範會議保密事項外洩,影響
  本局威信,特依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召開之會議涉及本局安全,或法令規定應保密者。
  下列會議應保密:
  (一)考績委員會。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三)其他重要會議。
三、本局會議保密事項如有外洩,由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室共同處理;被調
  查人應充分配合。

四、防範措施如下:
  (一)會議主持人應於會議開始及結束時,宣布本次會議係保密,並規
    定與會人員除記錄外,不得錄音、攝影或內、外通訊。
  (二)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避免閒雜人出入,會前應由業務單位實施
    會場清查管制。
  (三)本局應保密會議,如有對外說明之必要時,應指定發言人對外發
    布消息。
  (四)會議中所分發之資料,業務單位應標示密等級,編號管制分發,
    收回時並確實清點有無遺失。
  (五)本局保密會議資料應由承辦人親自送會及密陳局長核定,發文時
    應標示密等並編號。剩餘之資料或廢稿文件,應予集中監督銷毀
    。
  (六)本局保密會議若涉及其他機關人員參加時,應一律由業務單位製
    作出席證,或由業務單位人員確認出席者身分。
  (七)本局考績案件核定後,發文時應標示本案核定發布後自動解密字
    樣。
五、執行分工如下:
  (一)各業務單位承辦人,應妥採有效保密措施,疑有洩密情事時,應
    立即陳報局長。
  (二)前項若經查明未有洩密情事時,有關業務單位仍應即時補正適當
    保密作為,並研提改進措施。
  (三)前項若經查明確有洩密情事時,由政風室調查洩密原因及責任簽
    報局長依法令規定辦理,並責由有關業務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