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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局本部及所轄各大(分)
隊停車場之安全管理並維護車輛出入動線流暢,爰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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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入停車場前,應確認車輛高度低於停車場高度,超過者請勿強行進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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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車輛進出停車場,應視狀況開啟燈光,遵循標示路線、方向行駛,並
停放於停車格內。紅燈亮時,應讓駛出本停車場之車輛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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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持停車場整潔及安全,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相關設備、丟棄垃圾
,並禁止吸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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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如有財物遺失或車輛毀損等情形,由使
用人自行負責,本局不負保管、賠償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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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車位、貴賓車位及車道若發現未經准許停放之車輛,局本部及各
大(分)隊管理單位應先將該車輛拍照存證,並廣播請駕駛人迅速開
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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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停車場內車輛啟動後應儘速駛離,禁止喧嘩、亂鳴喇叭、試車、蛇行
、修理引擎及更換機油等行為,具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不得留
置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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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停車場最高速限10公里,若因駕駛違規疏失而致他人財產或非財產
上損害時,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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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人因不慎損壞車位或相關公共設施(備)時,應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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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進入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上述條款;若衍生任何損失,請自行負
責,本局不負相關賠償保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