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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企字第111022879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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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據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桃園市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之預算及決算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及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五人。
    (二)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府衛生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五、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部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對具利害關係之事項,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迴
    避。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