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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個人、法人、機關(構)
或團體參與本局消防栓標示牌認養維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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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認養方式:指認養者負責管理維護保養認養標的,使之保持堪用
狀態。
(二)認養標的:指本局轄管之消防栓標示牌。
(三)共同認養:指同一認養標的,由二以上認養者認養。
(四)認養銘牌:指識別認養者之標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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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養期間為二年,認養者如欲繼續認養,得於認養期間屆滿前持第五
點文件向本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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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得就轄管區域內消防栓標示牌,於本局網站公開徵求認養。
前項公開徵求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認養標的。
(二)認養方式。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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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認養契約書稿。
(二)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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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者經本局審核通過後,雙方簽訂認養契約。
同一認養標的如有二以上有意認養者,以抽籤定之或協議共同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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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養者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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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隨時終止認養:
(一)因公務需要。
(二)認養者違反法令或認養契約之規定。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終止認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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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養者得設置認養銘牌;銘牌之型式、規格、內容及設置位置由本局
規劃。
認養者應依本局之規劃設置銘牌;銘牌草案需經本局同意,始得設置
。
認養者應於認養屆滿之翌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認養銘牌。
認養者相關資料得於本局網站刊載。
本局得於與認養標的有關之文宣品中,刊載該認養標的之認養者及認
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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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得公開表揚認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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