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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9001280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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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受理火災調查資料申請事
  宜,特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訂定本
  須知。

二、火災調查資料受理申請事宜,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四、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
  要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六、申請人以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七、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件逕向所轄分隊或
  火災調查科申請。申請人非本人申辦時,須於申請書詳細填寫與申請
  人之關係並檢附委託書等證明文件。
八、前點檢附文件如下:
  (一)建築物:
     1、屋主、承租人、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2、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承租人須檢付租契
      約影本。
     3、工廠及商店等營業場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
      執照影本。
  (二)汽機車:
     1、車主、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汽機車行車執照或原始車籍資料影本。
     3、若為公司車需另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及工廠登記證
      影本。

九、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局應命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十、本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本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