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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公務機密安全及配合國家
機密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公務員
服務法、文書處理手冊、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等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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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
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一
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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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主管一般公務機密範圍項目如下:
(一)重大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擬議。
(二)辦理採購案件依法應保密事項。
(三)員工考績考核資料。
(四)員工重大獎懲案件之擬議。
(五)重要人員任免調動案件之擬議。
(六)重要政風案件調查事項。
(七)民眾檢舉案件。
(八)其他應保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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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機密文書各項作業,包括收發、登記、擬辦、繕校、打字、裝訂
、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複製、解密等,秘
書室應會同政風室隨時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情形,適時導正,避免
洩密事件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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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密資料應編號分發登記備查,並以「閱後焚毀」、「閱後繳回」、
「不得分發至○○以下單位」字樣註記之。其內容仍有限制閱讀者,
應標明「限閱」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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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定機密等級、解密條件之文書,均應完成適當標示。其解密條件
如下:
(一)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二)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三)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四)附件抽存後解密(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者
)。
(五)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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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密文書應指定專人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密件收發人員:
1、機密文書送達本局收發人員啟去外封套後,署明本局收者,
由局長指定之專人親自開拆,如須送總收發之登記掛號者,
於總收文登記簿案由內註記「密不錄由」;若有指定收件人
親自啟封者,則由收件人開拆,於密件登記簿上登記。
2、詳細檢查內封套,發現有可疑之處,應即報告單位主管處理
。
3、機密文書發文時,應先向總收發人員洽取發文字號填入文書
中自行封發,並在總發文登記簿案由欄內註記「密不錄由」
。
4、機密文書封發時,應注意封裝於不透明之雙重套內,封口及
接縫處須加蓋「密」字戳記。
5、密件封發後,底稿即時退還承辦人員,以密件歸檔。
(二)密件承辦人員:
1、收到收發人員分送機密文書時,應於密件處理簿或所附之收
據上簽字,並註記收到之日期及時間。
2、「密」等以上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員使用機密卷夾親自
持送,或使用密封套交由傳遞人員遞送。
(三)密件校繕人員:
機密文書之繕打、列印、校對完畢後,立即送達密件收發人員或
密件承辦人員處理。
(四)密件檔案管理人員:
1、機密文書之檔案,應與非機密之文書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
級分別保管。
2、機密文書,應上鎖妥善保管。
3、應設置密件銷燬登記簿。
4、借調機密文書,應簽奉單位主管核准。
5、檔案管理人員對於借調歸還之機密文件,如發現缺漏、塗改
、增損、抽換、拆散等情事者,調卷單不予退還,並簽報處
理。
6、檔案歸還後,應在調卷單存根聯內註記還案日期,以備查考
。
7、機密文書已無繼續保管需要時,案件承辦單位得依規定辦理
解密。
8、密件登記簿視同機密文書保管,並列入交代。
9、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於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文書逐項
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接管,列冊陳報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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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供機密文書注意事項:
法定具備調查或質詢權力之其他機關及人員,要求提供、答覆、作證
而涉及機密文書或外國機構(關)與外籍人員要求提供機密文書時,
均應簽報局長核准,始得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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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議機密維護:
(一)會議範圍屬機密者,其主持及參與人員,均負保密責任。
(二)秘密會議資料均須編號,並註記使用單位及人員,會後立即收回
。
(三)秘密會議之發言及資料,未奉准不得錄音、抄錄、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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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密文書原則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確有使用傳真必要時,應經單
位主管同意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後應核對張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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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獲得單位主管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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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個人機密維護:
(一)員工對於本局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相關規定,絕
對保守機密,離職後仍應負保密責任。
(二)下班或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置放於抽屜或公文櫃內,並予
上鎖。
(三)本局人員就主管業務發表新聞時,應事先陳報,並由局長指定
專人統一辦理。
(四)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無繼續保持之
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燬之。
(五)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六)本局員工出國受訓或公務考察,應恪守保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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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員工如發現洩密情事,應立即報告單位主管及政風室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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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非編制內員工於服務期間,所屬單位主管應督導其執行公務之
保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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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管單位獲悉洩密後,應即時採取補救措施,對於尚未洩密部分,
應加強保密,同時知會政風室調查洩密責任,並應改進公務機密維
護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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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資訊安全管理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辦理,另有關電腦資訊機密保護部分,各單位人員並應確實遵守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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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局於每年度得由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共同辦理「資訊使用與管理
稽核」或「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以了解各科室資安與機密維護執
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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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