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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反貪倡廉具體措施之執行,明確政商互動之倫理規範,針對國
人傳統民俗節慶期間,機關自行辦理或廠商邀請參加相關聯誼活動,
除應恪遵「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外,另訂定此
「注意事項」,以利同仁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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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俗節慶政商聯誼互動」,係指於國人傳統民俗節
日(如農曆春節、春酒、端午、中元、中秋、尾牙…等)前後期間,
由機關(或內部業務部門)自行辦理或廠商辦理,基於社會禮儀習俗
或業務聯繫之需要而互相邀請之相關聯誼慶祝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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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員工受邀參加廠商辦理之民俗節慶聯誼活動」方面:
(一)民俗節慶期間,機關員工遇「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辦理且
主動邀請參加之「聯誼活動」時,原則上「不應參加」;惟若經
衡量「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
要」者,得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後應邀
參加。
(二)如符合上開例外情形而完成簽報知會程序,參加廠商辦理之民俗
節慶聯誼活動時,應注意下列狀況處置:
1、遇廠商贈送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
念品等,得予收受,惟若知悉該收受標的之價值逾新臺幣五
百元者應予退還;退還有困難者,得於付費收受、歸公或轉
贈慈善機構。
2、遇廠商於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無論與會之
機關員工是否已贊助或提供活動禮品,原則上均「不宜參加
」;若純為增進聯誼氣氛而參與摸彩或抽獎,亦宜委婉拒領
抽得之禮品或現場將原物捐回。
3、遇廠商於聯誼活動結束後,邀請接續參加其他超越正常社交
禮俗範圍之飲宴或娛樂活動時,應一律「不得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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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辦理之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邀請往來廠商與會」方面:
(一)民俗節慶期間,機關辦理之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原則上以不
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參加為宜;惟若經「衡量社會
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得經簽報首長或其
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後邀請廠商與會。
(二)如符合上開情形而完成簽報知會程序,邀請廠商參加機關辦理之
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時,應注意下列狀況處置:
1、無論受邀廠商是否派員參加該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均不
得接受廠商「贊助」或「分攤」活動所需經費。
2、若機關於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不宜藉此向
廠商徵募或收受廠商捐贈之「摸彩」或「抽獎」活動所需之
經費或禮品。
3、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機關應予拒絕或退還
;退還有困難者,得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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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或廠商辦理公開性展覽競賽、成果發表、宣傳行銷等活動,若涉
及飲宴應酬、贈受禮品之狀況時,除另有契約規定外,應依循「桃園
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本「注意事項」相關處理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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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奉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