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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青公字第1090003159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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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志工服務,培養國
  際觀以激發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
  員義務,增進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志工,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設籍本市或於本
    市就學、就業,並志願參與國際服務之人。
三、依法立案之本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青年
  志工團隊,團隊成員三分之一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辦理教育、
  社區、環境、文化、科技、健康或其他國際志工服務活動者,均得依
  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於本府公告之申請日期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達本府提出
  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青年志工團隊成員名冊(如附件二)。
五、青年國際志工服務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方案:
         1、首次或一次性前往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活動者。
         2、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
    (二)常續性方案:
         1、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計畫性深耕服務,或與國際組織建立
            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服務者。
         2、申請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
            元為限。
    (三)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四)團隊成員有弱勢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至原屬國服務或
        新住民二代青年至父母一方原屬國服務者,除依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補助外,憑申請時所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名增加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並以二名為限。
    (五)補助經費編列項目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三)。
圖表附件: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團隊人數未達六人或團隊成員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未達三分之
    一。
  (二)於本府核定補助前已辦竣服務活動。
  (三)服務地點為本國地區。
  (四)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超過二案。
  (五)申請方案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七、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進行書面集中審查,
  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口頭報告:
  (一)計畫應符合國際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力,並能與國際組織聯結
    ,有助提昇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八、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畫之
  必要者,於申請單位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九、計畫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
  於活動執行七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十、配合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府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
    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
    及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單位,須於服務完成時,請受服務對象填
    答服務滿意度調查表,並將調查統計結果填列於成果報告中。
  (五)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
    考運用依據。
十一、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
     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5、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成果概況表。
       7、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
     薪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
     辦理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府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
     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
     實或有造假等情事,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並由本府依其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審核
     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
     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
     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
   (七)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
     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