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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多元公
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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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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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
力於本市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及倡導
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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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送達
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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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參與性質、參與內容、參與地區及參
與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不受前款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參與性質
、參與內容、參與地區及參與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四)申請單位自籌款須占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
代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
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補助經費編列項目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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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本府核定補助前已辦竣活動。
(二)活動地點為本市以外地區。
(三)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超過二案。
(四)活動未呈現具體公共參與內容或執行方式。
(五)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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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畫之
必要者,於申請單位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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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
於活動執行七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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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配合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府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
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
及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
考運用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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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
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5、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成果概況表(含青年簽到表或參與名冊)。
7、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
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
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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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府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
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
實或有造假等情事,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並由本府依其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審核
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
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
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
(七)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
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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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