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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志願服務工作,配合推
展各項體育活動,提高服務品質與效能,特設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志願
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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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本隊隊員,指完成遴選程序而領有本局發給之志願服務證
,並按規定完成志工組織分派任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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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隊隊員遴選資格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品德優良且具
服務熱忱,能配合本局規定之值勤時間參與服務且願遵守本要點及相
關服勤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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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隊隊員遴用方式係透過不定期召募,由有意願參與者填寫報名表,
經面談及訓練後正式通知服務,服務期間通過一個月試用期考核者,
始成為正式隊員,並發給志願服務證。
前項所稱訓練包含以下二項:
(一)基礎訓練:接受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課程內容辦理。
(二)特殊訓練:依服務單位所需項目個別訂定之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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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隊組織與管理:
(一)本隊設隊長與副隊長各一人,由本隊隊員互選投票,任期二年,
得連任。
(二)隊長綜理本隊事務,管理值勤人員勤務與志工聯繫事宜,協助推
動本隊業務,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由副隊長代理。
(三)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由隊長指派合
適人選代理副隊長職務。
(四)隊長與副隊長於任期內皆因故無法執行勤務時,由本局指定合適
人選代理至原任期結束。
(五)本隊每年召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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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隊隊員權利與義務,除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外,悉以下列規定辦理:
(一)權利:
1、本隊隊員均為無給職,僅得於必要時於本局預算內向本局申
請補助志工誤餐費與交通費等經費,意外事故保險由本局負
責投保。
2、參與相關體育志工在職訓練。
3、經事前報名,可參加本局或其他志願服務機構所辦之志工大
會、研習及參訪活動。
4、志願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
證明文件向本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5、其他依本要點或相關規定享有之權利。
(二)義務:
1、配合出席各項相關會議及活動。
2、確實遵守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會議決議事項。
3、盡力完成本隊及本局指派之各項職務工作。
4、服勤時應避免遲到早退,並配戴志願服務證。
5、其他依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所定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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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隊服勤規範:
(一)平日值勤:
1、應依本局排定之排班表輪值,不得遲到早退,如不克值勤者
,應先自行協調調班事宜;無法調班者,應事先請假並自行
協調代班事宜。
2、調班或代班皆應告知本局,如未告知則逕記為缺席。
(二)活動服勤:
1、由本局視活動與工作服務性質,安排任務、地點及時間。本
隊隊員可自行選擇支援與否。
2、如選擇支援活動,惟後續因故未能服勤者,除有緊急狀況外
,應事先請假。
(三)未能出席第五點第五款會議者,應事先請假。
(四)服勤時應注意禮儀及服裝儀容整潔,配戴本局核發之志願服務證
,並穿著志工背心。
(五)志願服務時數由本局每半年統一登錄,除有特殊需求外,不受理
個別登錄。有特殊需求者應檢具志願服務紀錄冊提出申請,本局
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為登錄;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
期間不得逾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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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隊隊員服務滿一年以上,依據年度考核結果表現良好者,本局得依
下列方式予以表揚及獎勵:
(一)隊長、副隊長於任期結束後,頒給感謝狀。
(二)全年度服務累計超過一百小時者,頒給熱心服務感謝狀。
(三)連續服務滿十年且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者,頒給資深服務獎
。
於服務期間表現優異且符合其他獎勵資格者,本局另得報請衛生福利
部、教育部或本府社會局等志願服務相關單位予以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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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隊隊員資格解除與離隊:
(一)因故無法繼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得主動提出離隊。但應以書
面方式為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按情節輕重予以勸告、除名或其他處
分:
1、未依前款規定方式提出離隊即逕行離隊。
2、怠忽職守或行為不良,經查證屬實。
3、有妨害本局或本隊之名譽。
4、無故不遵守第七點規定,連續達三次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連續
六個月無法排班。
5、有違反本要點、其他相關規定、違法或不當行為。
(三)本隊隊員遭除名或離隊時,需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其他相關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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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