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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各所)地政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料庫之正確性,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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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管理維護範圍包含「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地政系統)、「地政電子閘門系統」(以下簡稱電子閘門系
統)、「跨所謄本核發系統」(以下簡稱跨所謄本系統)、「地政資
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地政查詢系統)及「地政整合資料庫」(以
下簡稱地政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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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政系統及電子閘門系統維護:
(一)若使用系統發生問題時,應先查閱相關之操作手冊,並依其步驟
處理;若仍無法解決,應填寫「電腦問題處理表」(如附表一)
,通知系統管理人員處理,並陳報主管核閱。
(二)有關系統功能之新增及修改建議,各所系統管理人員應填報軟體
維護紀錄單(如附表二),由本局彙整後,送內政部地政司辦理
。
(三)系統管理人員接獲內政部有關系統維護及新增功能通知後,應配
合辦理相關系統軟體更新,並應於完成後轉知相關作業人員。
(四)查詢或登校資料遇有罕用字須造字時,應即填寫「電子處理作業
新字補註處理表」(如附表三),陳報主管核准後,函報本局彙
總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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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所謄本系統、地政查詢系統維護:
(一)機房管理人員,應每日進入系統,測試系統運作狀況。
(二)因法令修改,需配合增修系統功能時,應先邀集有關單位研商。
(三)系統管理人員,應配合辦理系統增修功能測試及系統轉換工作,
並通知相關使用者。
(四)接獲使用者反應無法執行或查詢地政資料時,系統管理人員應立
即檢查確認故障原因予以排除;倘若涉及程式增修功能,應轉知
合作廠商配合修改相關程式。
(五)各所新增代碼資料,倘涉及系統維護時,應通知本局系統管理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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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資料庫維護:
(一)系統管理人員應每日開啟同步異動及監控程式,如發現異常現象
應即處理,以維護地政整合資料庫之一致性。
(二)地政資料庫無法正常運作時,系統管理人員應進行緊急處理,並
公告系統暫停服務;若需相關維護廠商配合,應立即通知廠商協
助處理。
(三)各所地政資料庫應視使用情形定期辦理資料庫重整工作,並應事
先通報本局及內政部地政司,以維持資料庫之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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