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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105016021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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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動物保護政策及年度計畫擬定之建議。
    (二)提供有關動物保護事項之諮詢。
    (三)提供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執行成效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
    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農業
    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警察局、勞動局之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獸醫、動物行為或動物保護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
        至六人。
    (三)本市獸醫、寵物相關公會或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本市動物保護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且任
    一性別委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處
    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二人,由動保
    處派員兼任,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前項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十一、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提供諮詢。
十二、本會會議應作成紀錄並應公開。
      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三、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動保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