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壢文字第105002136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中壢區公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推動中壢區藝文氣息,鼓勵
  藝術家創作及展出,推動藝術生活,提升藝文水準,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要點所受理展覽處係指本公所一樓中庭及三樓迴廊。
三、申請資格: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
  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公所申請展覽。
四、展覽類別:水墨、書法、油畫、水彩、膠彩、版畫、雕塑、篆刻、美
  工設計、陶藝、攝影、複合媒材等。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者應於活動前兩週,於本公所辦公時間填妥申請表一份(附
    件一),並檢具五乘七吋照片(黏貼於附件二),親自送件或網
    路電郵向本公所人文課提出申請。
  (二)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三)。
  (三)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公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
    申請手續。
六、檔期安排:
  (一)經本公所申請展覽審查通過者,由本公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
    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為一至二週,本公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
    應配合本公所。
七、展覽須知(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公所僅提供行政協助。
  (二)佈展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拆展於展覽結束之後一日完成,並將
    作品運回,逾期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本公所辦公時間
    八時至十七時作業。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公所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
    槍、雙面膠等。
  (五)展出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自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
    損壞,本公所不負賠償責任。
  (六)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且應依本公所之規定使
    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公所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
    賠償責任。
  (七)展出內容如違背本公所設立宗旨、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良
    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公所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
    或部分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