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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清隊護字第104026439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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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張貼廣告物,杜絕任意張貼
  廣告行為,以維護市容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
  簡稱稽查大隊)。
三、公有廣告欄由稽查大隊維護管理,必要時得委由民間團體、個人或本
  府各級機關為之。
四、公有廣告欄應標示維護管理單位、地址、電話及違規張貼處理原則。
五、申請於廣告欄張貼廣告物,應填具申請書,經稽查大隊核准,並於核
  准張貼之日前二日,將廣告物送稽查大隊代為張貼,並同時檢附已繳
  納使用費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張貼廣告物以期計算,每期張貼天數為七日,每次申請以三期為
  限,期滿如有需要者,應重新申請。
七、張貼廣告物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廣告物應以A3及A4之規格為主,不符規格者,不予受理。
    (二)廣告物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法令規定者,不予
        受理。
    (三)同一內容廣告物張貼於同一公有廣告欄時,以一張為限。
    (四)申請張貼之廣告物數量超出板面面積時,按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五)張貼期限屆滿之廣告物由稽查大隊逕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