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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龜民字第104003980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龜山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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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及桃
    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訂之。
二、所稱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係指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
    會所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以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管理機關,並得簽定委託管理協議書,如附件一,委託由里辦公處
    及社區發展協會代為管理。
圖表附件:
三、開放場地使用時間:原則為上午08:00至晚間21:00。(特殊情形,
    經本所特許者,不在此限。)
四、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新台幣/元
圖表附件:
五、里集會所及社區活動中心管理維護費用(水電費、修繕費及建物安全
  檢查費等)由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所收取之場地使用
  費應繳入市庫,納入年度預算。
六、里集會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等,應由本所
  登帳並列冊管理。
七、市政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集會或公益活動與社區
  發展協會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所舉辦之活動,得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政府機關、經立案之人民團體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
  活動,如無營利行為者,本所得減收二分之一或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
八、本所訂定里集會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須知,懸掛於活動場所供民眾
  遵行,並於申請使用時書面告知使用規定。
九、申請使用本區里集會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書
  ,委託由各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代為受理,向本所提出申請,並
  依「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四、五、六
  點所列各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