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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環事字第108021503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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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一
  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案件之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
  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案件之裁
  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