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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農地不課徵違規通報機制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桃稅增字第104325026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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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目的:為落實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2項內、外部通報資料之查核
  運用及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貳、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參、適用範圍:本市轄區內農地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
  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肆、作業單位:總分局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業務單位。
伍、作業依據:
  一、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38條之1、第40條及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15條。
  三、其他相關法令。

陸、作業方法:
  一、內、外部通報資料及運用
    (一)內部通報資料
       1、由總局地價稅科每年於6月5日前請資訊科就田賦改課地
        價稅清查改課檔及地價稅系統維護數字主檔(LND104M)
        分別挑列前一年度10-12月及當年度1-4月田賦改課地價
        稅案件,再分別勾稽土地增值稅特殊管制案件檔
        (AVM341M)農地不課徵【04】案件檔及農地繼承【11】
        、農地贈與【12】案件檔,並產製電子檔傳送總(分)
        局地價稅業務單位,由其於10日內確認係屬改課案件後
        再列印清冊,交由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分
        別通報農業局及國稅局查核運用。
       2、由總局地價稅科每年於11月5日前請資訊科就田賦改課
        地價稅清查改課檔挑列當年度5-9月田賦改課地價稅案
        件,再分別勾稽土地增值稅特殊管制案件檔(AVM341M)
        農地不課徵【04】案件檔及農地繼承【11】、農地贈與
        【12】案件檔,並產製電子檔傳送總(分)局地價稅業
        務單位,由其於10日內確認係屬改課案件後再列印清冊
        ,交由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分別通報農業
        局及國稅局查核運用。
    (二)外部通報資料
       1、總(分)局地價稅業務單位接獲有關機關通報因違反都
        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
        違規裁處資料,除改課地價稅外,應加會土地增值稅業
        務單位,查詢該土地是否屬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第1項之案件,若屬上述案件,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應
        於土地增值稅特殊管制案件檔(AVM341M)之農地不課
        徵違反規定【16】建檔列管。
       2、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審查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
        申報案件,若查有前項「農地不課徵違反規定」管制註
        記,應發函向農業局或所屬區公所詢問該土地是否於違
        規裁處機關所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發函向有關
        土地管制機關詢問該土地指定改正事項是否於所定期限
        內改正完成。
  二、視為農地違規案件
    核准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經總(分
    )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查得未作農業使用者,將相關資料通報
    地價稅業務單位查核運用。
  三、檢舉案件
    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於接獲第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
    使用案件,經查明該土地若屬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之核准
    案件應通報農業局;若屬農地繼承、農地贈與管制案件,應通報
    國稅局查核運用。
  四、表報統計
    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應分別於每年7月5日、次年1
    月5日前依附表格式(如附表1)統計前揭內部通報資料所勾稽之
    清冊發函通報農業局、國稅局之件數及文號,並統計上下半年地
    價稅業務單位通報農地違規裁處書件數、特殊管制案件檔【16】
    農地不課徵違反規定建檔件數及視為農地違規案件通報地價稅業
    務單位件數,送總局增值契稅科彙整。
  五、督導管制
    (一)外部資料通報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之違規裁處書
      案件,應登錄專簿管制,以控管案件通報及登錄土地增值稅
      特殊管制案件檔之情形。
    (二)為落實違規通報機制,由各單位股長不定期抽核,並填報抽
      查紀錄表(如附表2)。

柒、本作業規範奉 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